体坛周报全媒体记者 王勤伯
足协竞赛部亟待改革!
作为一名长期关注国际足球的记者,当我看到中国足协对于“脑震荡换人规则”发布的官方解释时,心中的愤懑难以抑制。
本届足协将仲裁、纪律等部门集中管理于竞赛部的做法,导致了严重的恶果。一些连基本规则都无法理解的官员,正是造成中国职业足球频繁出现混乱局面的根源。
关于足协的解释是否合理,只需反问一句:
中国国家队是否敢像中超、中甲和中乙的俱乐部一样,利用“脚震荡转脑震荡”的理由为自己争取额外的换人名额?足协官员在国际赛场上是否敢支持球员采取这样的方法?如果国际赛场上不敢放肆,那么为何在国内赛场上却允许这种现象存在?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足协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关于“脚震荡”风波的正式声明:
评议组针对中超联赛第5轮上海申花对阵上海海港以及其他相关比赛中涉及脑震荡替换规则的问题,做出如下说明:
根据国际足联(FIFA)的相关竞赛规则,适用于脑震荡换人规则的比赛中,球队有权自主决定场上球员是否因脑震荡而被替换,裁判及其他官员无权对此进行干预。FIFA制定该条款的初衷是为了保障运动员的健康,同时对于使用换人权的球队,另一方将获得一个额外的换人名额。
这一解释显然无视了中国足球日益严重的丑陋现象,反而在解释国际足联规章时,主动为俱乐部留下了可乘之机。这不仅违背了足协作为国际足联成员应有的职责,即维护规则的公正性,也损害了体育精神与道德。
眼下的事实清晰明确:脑震荡换人规则在中国职业足球受到滥用。在上海德比中引发的“脚震荡”事件并非个案,而在中甲与中乙联赛中,“脚震荡”更是被肆无忌惮地作为增加换人名额的理由。据统计,在2024赛季中乙第25轮的10场比赛中,出现了7次脑震荡换人,总计达39次,许多球员甚至通过抱腿或装作抽筋的方式,以脑震荡为名下场。
足协解释的潜在含义十分明显:脑震荡的判定由球队自行决定;对方球队因此获得的额外换人名额,则视为程序上的平衡,由此完全不被视为使用该规则球队的问题。
足协如此辩解,是因为国际足联的条款中未明确针对滥用行为的监管措施。然而,这种“法律没有禁止即为合理”的解读是否真的正确?
显然不是。足协以公信身份发布这样的解释,表明相应官员和所谓的“专业人士”不仅对足球缺乏理解,甚至对体育精神的本质毫无认识。
体育规则体系并不等同于严格的刑事法律框架。体育规则通常具有指导性与框架性,建立在对基本体育精神的尊重之上,而不应将每个人视作潜在的作弊者。
此外,国际足联的多项规定都为下属协会设计实施细则留下余地。例如,国际足联并未规定未成年人培训合同的最长期限,但这并不意味着其支持包身契。相反,国际足联始终强调保护未成年球员的权益,各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法规。许多欧洲国家和日本对相关协议的年限作出了严格规定,确保不出现12岁球员离开原机构就被索赔巨额损失的情况。然而,中国足协在缺乏明确规则约束的情况下,放弃监管责任,导致未成年人包身契泛滥,奇葩的索赔官司此起彼伏。
国际足联推出脑震荡换人规则的初衷是为了保护运动员健康,规则的主体内容均在强调这一点。
为了防止该规则被滥用,诸多国家如欧洲与日本均在执行细则上设立相应程序,以确保体育精神和道德不被破坏。例如,主裁判有责任提交疑似事件报告(值得一提的是,在上海德比的事件中,主裁判在“脚震荡转脑震荡”时忍不住笑了),而赛事结束后,各队还需上报球员的后续医学检测结果。监督机构能够通过比赛录像回放,判定比赛中是否存在导致脑震荡的撞击情形。
因此,足协解释中所谓“对于使用脑震荡换人权的球队,另一方相应增加一个额外换人名额”之表述,非但忽略了维护体育精神的责任,更是在提升一种严重违背体育道德的“钻空子平衡”。
我认为,这次所谓的“脚震荡解释”,与至今仍被无限期拖延的张卓毅事件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均是由于足协相关官员专业能力不足的后果。他们显然已放弃维护体育精神和道德的基本责任。
作为公众,我们能做的唯一事情,便是呼吁足协竞赛部进行改革。如果足协继续这种不可理喻的行为,我们必须请求国家体育总局的介入。因为如此严重的违背体育道德行为,绝不能获得制度和机构上的宽容。



